第二条 本会应以立足于维护行业、领域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宗旨,引导本行业领域遵从“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为发展要求,充分履行社会团体服务、协调等职责,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以有效发挥社会团体的组织优势与专业优势为重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本会会员、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本会涉及行业领域健康、有序、稳定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领域整体利益;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要求开展活动;按照专业化要求,体现本会涉及行业领域企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一致精神。
第四条 强化自律原则,坚持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挖掘和把握自律管理的内涵,摸索和完善自律管理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本会涉及行业领域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遵从民主协商原则,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本会系统与外系统之间,应沟通各种商务关系、管理关系、政策关系和法律关系,使本会涉及行业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运作。
第六条 坚持服务原则,发挥本会的组织优势,协调好本会内外、行业内外的关系,争取社会与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理顺本会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将本会建设成与涉及行业发展相适应、功能健全、关系协调、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 建立自律机制。
(一)制定本行业领域的自律规约。协调行业内部的服务价格、服务公约、资源利用等事项,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事宜;代表本行业领域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领域利益和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业领域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行业领域社会责任绩效。
(三)采取行业领域自律措施。应严格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规约、损害行业领域整体形象和社会稳定的会员,应采取相应的行业领域自律措施;将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属分支机构未经理事会的许可,不得擅自向公众(包括媒体)发布行业要求、信息和组织行业行动。
(四)制订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规范自身的运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本会会员对本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诚信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会进行复议。
(五)加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分支机构为主体的治理结构。
重要事项必须依照章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必须认真执行。
严格实行紧急问题处理程序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会员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进行沟通和回应,为会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其他援助。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倾听会员的呼声,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理事会要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畅通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帮助其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不断完善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督促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分支机构的工作与活动应对会员、行业、社会和政府负责。
(六)完善自律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包括会籍管理制度、行业调查和违规惩戒机制在内的自律管理手段,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和业务报备制度,规范其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构建行业领域发展的微观基础,不断提高对会员的约束和监管力度。
严格入会条件,强化入会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引导会员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倡导会员树立诚信理念,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七)掌握会员诚信自律信息。应全面掌握会员诚信自律有关情况,以开展调查、统计等方式了解和采集行业内企业的机构网点、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等信息,为引导会员参与行业自律建设奠定基础。
第八条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商沟通机制。
(一)提出申请。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领域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会员群体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价格调整、案例调查和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等申请。
(二)提交建议。代表本行业领域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行业领域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行业调研,向相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建议意见。
(三)报告情况。应定期向业务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及时报告本会重大事项;及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本会可会同各分支机构随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中重大问题。
(四)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施行业规范、调整、整治等统一行动,协调解决行业领域中重大突出问题。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行业内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企业诚信、品牌评定、企业评定、专项调查等重大事项实施项目评估,提出相应项目评估的初审意见。适时组织代表行业领域专业水平的业务人员,积极参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等活动。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涉及行业领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征集涉及行业领域政策制定、改革方案、重大举措出台前的意见,参与或承办行业领域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审查,为政府主管部门在规划行业领域发展及制定涉及行业领域发展的重大政策建立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机制。
(六)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将本会党组织建设纳入本会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根据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高效、通畅的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
第十条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加推进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中,切实处理好诚信自律机制与政府监督、指导的关系,争取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关心。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要按照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与引导的力度。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政府的政策和要求,宣传本会的作用和服务宗旨,并切实履行协会的服务职责,把“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作为本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会员的满意程度作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惩的主要指标,使本会真正成为会员得以依靠的组织、政府部门得以信赖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19年10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